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省辖市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理论考试未能按计划进行,现决定恢复相关省辖市的高级技师理论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
(一)考试时间:2022年9月24日
(二)考点设置:按照属地考试原则在商丘等7个地市设置考点,具体信息详见考生本人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
有关应试人员应在9月20日18时至9月23日18时,及时登录河南工考网上报名网站(http://bm.hnsgkb.com),认真阅读《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点击确认视同知悉并承诺后,方可打印个人准考证。
三、疫情防控要求
应试人员须认真阅读《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注意事项》(附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进入考点前,须主动配合并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符合考生参考的健康及相关要求者,方可进入考点;否则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不主动如实报告个人考前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有关事项和要求仍按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关于202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理论考试的通知》(豫职评〔2022〕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
2022年9月20日
附件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考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考生参考的健康及相关要求
(一)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无异常的考生须提供第1场开考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二)健康码为绿码,但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考前7天到达或途径中高风险区域的考生须提供第1场开考前72小时内的两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需超过24小时)、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三)所有考生在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时,均需按系统设定要求认真阅读《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后,方可点击确认进行准考证打印,视同知悉承诺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而应负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四)在考试全程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
(五)考生进出考点、考场时,应保持1米以上间距,有序行进,避免人员聚集。
二、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
(一)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
(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黄卡或红卡的;
(三)不能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考前7天到达或中高风险区域但不能提供72小时内两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需超过24小时)的;
(四)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不能参加考试的;
(五)考前14天内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次密切接触者);
(六)考前21天内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七)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八)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域旅居史的;
(九)考前21天内有境外或港澳台旅居史的;
(十)其他特殊情形经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不得参加考试的。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考生提前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
(二)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三)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
(四)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五)考试期间,对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等症状的考生,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
(六)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七)考生应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按“应接尽接”原则,提前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
(八)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本须知中未提及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各考点城市根据本地疫情形势,疫情防控部门有具体规定的,可执行地方相关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请广大考生持续关注考点城市的疫情防控政策和工考管理机构网站通知,严格按照防疫要求,提前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本人承诺知悉以上疫情防控要求内容,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