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刘世伟同志就《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8-01-11 阅读量: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共7章43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总结十八大以来我省职业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既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又体现前瞻性和创新性,是目前我国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有关职业培训的地方法规,全国率先、河南首创。《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培训活动,推动职业培训工作从政府主导向依法促进转变、从注重规模数量向强化内涵质量转变必将产生重大作用,对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厚植我省人力资源优势必将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就其制定背景、原则、政府职能、企业主体地位等12个方面的有关事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刘世伟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2009年、2014年,省政府与人社部两次签署备忘录,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2009年至今,全省累计培训各类人员2800多万人次,组织职业技能鉴定500多万人次,向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企业输送各类劳动者700多万人次,培训和鉴定人数位居全国前列,有力提升了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为招商引资、产业转型、河南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各级党委政府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总结出“六路并进、三改一抓”的工作经验,为全国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贡献了河南智慧(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职业培训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等文件,对职业培训作了部署。人社部建议我省在职业培训立法方面先行先试,把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制度。这些都从实践和理论上为职业培训立法做好了较为完善的政策储备。与此同时,我省职业培训现状与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不相适应,与“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通过立法来加强。特别是十九大报告提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为职业培训立法指明了方向。因此,制定出台《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就业创业保障改善民生的有效措施,是全面深入推动职业培训活动的法制保障,具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

  问:《条例》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突出时代性。目前,国家还没有职业培训方面的专门法律,全国也没有省级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我们着力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要求,总结我省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新经验新举措,突出当前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和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在不违背《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设定法规条款。

  (二)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工作机制建设。《条例》要求各地将发展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长效投入机制,统筹培训资源,强化部门合力,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导、人社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针对职业院校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和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情况,《条例》支持职业院校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并对企业应承担的职工培训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对于职业培训中违反规定追责不到位的情况,《条例》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设定了部分法律责任等。

  问:《条例》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能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均对政府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和地位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我省在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方面缺乏具体规范,因此,《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二是要建立职业培训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三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以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对职业培训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六是要求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七是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问:《条例》关于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有哪些明确和细化?

  答: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为社会和企业提供合格的实用型技能人才,企业应是培训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而现实中不少企业认识还存在偏差,不愿主动承担对技能人才培养的责任,因此,《条例》对企业应承担的职工培训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一是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大中型企业应当自行或者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基地。二是企业应当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的方式对新录用、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三是规定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四是规定企业应当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密切联系,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共同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五是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职工进行培训。六是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问:《条例》在促进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主阵地,是职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结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在促进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在加强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力量方面,要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在职培训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与职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能业务水平。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二是在课程设置方面,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在国际交流方面,鼓励职业院校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培训模式,与国外知名院校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合作,提升职业培训国际交流合作水平。四是在办学制度方面,《条例》结合十九大精神,要求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五是在高技能人才培训方面,要求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依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问:《条例》在对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我省职业培训机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等问题,对此,《条例》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设定了明确规定:一是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二是民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问:《条例》在建立职业培训体系和提升劳动者素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在《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以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规范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职业院校师资力量以及要求企业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等方面建立完善我省职业培训体系。根据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的新要求,在《条例》中规定: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

  问:《条例》关于促进技能人才发展的规定有哪些?

  答: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我省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未继续升学、有就业要求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参加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新型职业农民、退役士兵以及残疾人开展免费培训或者给予补贴。三是对于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四是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企业用工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五是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问:《条例》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有哪些规定?

  答:2013年以来,国务院将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公布了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对此,结合国家政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问:《条例》对于鼓励职业技能竞赛有哪些规定?

  答: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推动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对更好更多地培养选拔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十八大以来,我省着力引导全社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以世界技能大赛为龙头,以国内竞赛为主体,以企业岗位练兵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建设,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了良好环境。为此,《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对竞赛优胜者按照规定给予晋升或者破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等奖励。二是鼓励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问:《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长期以来,我省不同程度存在在职业培训中违反规定追责不到位的问题,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条例》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设定了部分法律责任:一是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依法审批,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二是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是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业院校、企业以及职业培训机构骗取、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退回,处所骗取、挪用资金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在提升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我省技工院校毕业生长期存在待遇不公,学历歧视、晋升渠道狭窄等问题。对此,《条例》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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